江苏全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射阳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全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射阳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全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射阳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全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江苏全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射阳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方款246597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无房,无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已于2020年5月21日和申请人谈话,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
执行。
审判长  龚宏伟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祁洪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成 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