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6746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9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子健、颜凯意,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32号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511060331。
负责人:刘福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樊高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梁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