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芯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芯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3074号 申请人:中芯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4号院1号楼18层1单元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144247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22日生,居,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芯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芯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