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3民初572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0080619T,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Q4MTU4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A5幢4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顿公司)、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科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7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科顿公司、科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