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万石镇中昊石材经营部、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025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中昊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WEABL3J。
经营者:薛小杨,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一平,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0080619T。
法定代表人:陈国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A5幢4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Q4MTU4R。
负责人:陈国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中昊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中昊经营部)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3万元,并由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昊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中昊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