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万石镇中昊石材经营部、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3894号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中昊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WEABL3J。
经营者:薛小杨,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一平,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0080619T。
法定代表人:陈国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A5幢4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Q4MTU4R。
负责人:陈国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中昊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中昊经营部)与被告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昊经营部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昊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万石镇中昊石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3元(已减半收取),由中昊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钱叶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