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某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7752号
原告:熊某某,女,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某站,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某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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