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2民初4660号
原告:李娟,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系原告之夫,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地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月中,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利川市,
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号首义顺民大厦1**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165724107。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51811437R。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李娟诉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李娟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申请撤回对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娟撤回对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 陪 审员 **和
人民 陪 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