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州区冀隆达五金水暖管道经销商行与某某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某某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2091号之一 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冀隆达五金水暖管道经销商行,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市场钢材区G1栋15、16号。 经营者:***,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湖国际创新产业基地7号楼808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107-115号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49号国际创新产业基地7幢8层808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36号首义顺民大厦1**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冀隆达五金水暖管道经销商行与被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襄阳市襄州区冀隆达五金水暖管道经销商行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鄂0691民初209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821.25元。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冀隆达五金水暖管道经销商行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冀隆达五金水暖管道经销商行已撤回对被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裁定书进行了确认,故本院对被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相关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员 苏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