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冀隆达五金水暖管道经销商行与某某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某某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2091号
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冀隆达五金水暖管道经销商行,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市场钢材区G1栋15、16号。
经营者:***,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湖国际创新产业基地7号楼808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107-115号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49号国际创新产业基地7幢8层808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36号首义顺民大厦1**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冀隆达五金水暖管道经销商行与被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冀隆达五金水暖管道经销商行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冀隆达五金水暖管道经销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冀隆达五金水暖管道经销商行撤回对被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苏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