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9087号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大道6号日月山水19栋1**4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U2E27M。
法定代表人:余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武珞路36号首义顺民大厦1**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1657241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21年8月12日收到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本院随后通知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09时开庭。到预定开庭时间,原告未到庭(审判员和书记员等到十点十五分无人来开庭)。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74元,减半收取计3337元,由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