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10564号
原告:利川市大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二组(左岸丽川商业东区26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1PR8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利川市。
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号首义顺民大厦1**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1657241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川市大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通知原告于2022年1月5日下午15点在利川市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述为原告员工,但无与原告有合法劳动人事
关系的证明材料,原告法定代表人也未到庭,应视为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川市大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利川市大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黄小珊
书记员(兼) 黄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