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125民初1661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号首义顺民大厦1**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165724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安时大道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1650788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
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7日、2022年12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现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盈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现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消防工程款1605000元及逾期利息108137元(从2019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2020年4月16日,余下部分利息以价款总数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合同书》一份,其中约定:“本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包干定价人民币480万元,……待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包干价的95%。”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被告仍欠付工程款1395000元。同时,2016年至2018年原、被告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依照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格,被告仍下欠210000元。以上所欠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盈德公司辩称,1、我公司针对现代公司现场实际工作量与投标清单对比发现,现代公司共计有1399457.8元的工程未进行施工,该部分款项应当在我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扣除后,我公司不欠现代公司的工程款;2、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的约定,5%的质保金是等到质保期满后
才返还,质保金根据合同计算总金额为299727.75元。同时,施工合同第4.7条款约定我公***代扣现代公司应当支付2%的施工配合费及招投标费用,按合同计算为96000元,该96000元也应当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被告(反诉原告)盈德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现代公司向盈德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60896元;2、判令现代公司承担本案的反诉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7日,浠***公司与武汉现代诚信公司签订《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武汉现代诚信公司承包浠***公司承建的盈德.***项目的消防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按消防设计施工图纸涵盖的室内室外所有消防工程设备设施、通风防排烟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采取4800000元的固定总价方式,武汉现代诚信公司委派**为项目经理,合同还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16年3月和11月,双方又因防火门的采购、安装分别签订两份补充协议。截至2021年6月15日,浠***公司共计付款4285000元,其中消防施工安装工程款3405000元、防火门工程款880000元。协议签订后,盈德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武汉现代诚信公司因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期一再拖延。经浠***公司催告,武汉现代诚信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浠***公司出具了《浠******消防工程施工计划》,该计划中明确了各个分项工程的完成时点,并承诺在2018年12月1日左右组织消防验收,该计划还承诺如未按时完成,浠***公
***对其处以5000元/天的罚款。后经盈德公司反复催促,武汉现代诚信公司仍未按期完工,案涉工程直至2019年7月16日才完成消防验收,延误工期共计226天,武汉现代诚信公司应向浠***公司承担违约金(罚款)1130000元。此外,浠***公司在对消防工程审计中发现,武汉现代诚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及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情形,根据浠***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单位初步审计发现,有600000元工程款(暂定值,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金额为准)应当予以扣减。上述两项共计1730000元,扣掉武汉现代诚信公司按合同计算出的未付款1395000元,武汉现代诚信公司仍应向浠***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60896元。故此,为维护浠***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现代公司针对反诉辩称,盈德公司陈述的反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2018年9月12日浠******消防工程施工计划不能作为盈德公司要求现代公司赔偿的依据,盈德公司虽然有可能在审计中发现工程瑕疵,但并不能证明现代公司存在偷工减料,该工程已经取得消防的验收合格证,验收之前,盈德公司已经对该消防工程进行签字并认可,故反诉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反诉被告)现代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1.原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各一份;2.浠***实
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旨在证实:原、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
第二组,1.《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合同书》一份;2.2016年3月《盈德***消防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份;3.《盈德***防火门工程制作安装补充合同》一份。旨在证实: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为5994555元以及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三组,1.2019年6月21日《消防工程移交书》一份;2.2019年7月16日,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旨在证实:1、原告已依照双方之间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将消防工程全部移交给被告;2、原告的消防工程已验收合格。
被告(反诉原告)盈德公司为支持其答辩及反诉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1.《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合同书》(2015年11月27日);2.《盈德.***防火门工程制作安装补充合同》;3.《盈德.***消防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旨在证实:盈德公司与现代公司签订了案涉合同,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组,4.《浠******消防工程施工计划》(2018年9月12日);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9年7月16日)。旨在证实:1、现代公司应当于2018年12月1日完成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实际完成时间为2019年7月16日,延误工期226
天;2、现代公司应向盈德公司支付违约金(罚款)1130000元。
第三组,6.现代公司投标报价清单及未施工部分明细表;7.工作联系单。旨在证实:1、现代公司未按照设计图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行为,该部分工程款600000元(暂定值,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金额为准)应当在盈德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减;2、未施工部分共计1399457.8元,其中A1栋168175.36元,A2栋188470.27元,A3、A4、A5栋365387.34元,B1、B2、B3栋109060.62元,室外消火栓管网232097.01元,防火门336267.2元。
第四组,8.支付消防工程款明细;9.支付防火门工程款明细;10.应收现代公司22896元,其中施工电费14586元、消防罚款4310元、工程违章施工罚款4000元。旨在证实:盈德公司已付工程款3405000元、防火门工程款880000元,合计4285000元;2、现代公司应向盈德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60896元。
原告(反诉被告)现代公司为支持其反诉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1.现代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盈德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旨在证实:双方当事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第二组,1.2020年9月11日《黄冈市建筑节能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盈德.***A1号楼和A2号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旨在证实:1、外墙、屋面、外窗、幕墙等于2020年9月11日,各方才同意验收,从而导致消防检测的滞后;2、
A1、A2栋的主体工程验收时间是2020年10月13日,原告施工的消防工程已于2019年7月6日验收合格,故此,原告施工的消防工程没有影响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组,2019年5月31日,武汉天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书》一份。旨在证实:消防检测由建设单位盈德公司委托,消防工程没有在2018年12月1日检测验收是因为盈德公司未出具委托的原因所致。
第四组,2018年12月28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一份。旨在证实:原告的实际工程是按照承诺时间实施完毕。
第五组,现场签证单。旨在证实:因整体工程未达到消防竣工验收的条件,导致延误了施工方的工期。
第六组,2019年5月30日检测问题报告一份。旨在证实:消防工程因建设方原因没有达到验收的条件,延误了施工方工程交付的时间。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庭审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1、对现代公司提供的本诉证据中第二组证据,盈德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对盈德公司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中的《浠******消防工程施工计划》,现代公司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施工计划是现代公司项目经理所出具,
其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对现代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该份证据依法予以确认;3、对盈德公司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中的未施工部分的报价单,现代公司有异议,本院认为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本院已委托鉴定,以鉴定意见为准,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4、对现代公司提供的反诉答辩证据中的第二组至第六组证据,盈德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但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因为现代公司并未在承诺期限前向盈德公司移交消防工程,所以消防工程未按期验收的原因,并非是现代公司所要证明的原因,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盈德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盈德***工程项目中的消防工程发包给现代公司,双方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了《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合同书》,其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按消防设计施工图纸涵盖的室内室外所有消防工程设备设施、通风防排烟的全部内容;消防门除外。具体: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不含漏电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安装不含管道安装)、消防水箱(不含消防水箱供水管道安装)、消防泵房设施安装(只含消防水泵、泵控柜、柜与泵间电缆安装)、通风防排烟系统(不含线缆、控制箱安装)、防火门监控系统安装。工程价款为包干定价480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法:待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包干价的95%,余款5%
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浠***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
(二)2016年3月盈德公司与现代公司签订《盈德.***消防工程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承包范围:浠水县盈德***项目防火门工程的制作、供货、运输、装卸、安装、质保、验收等相关验收和相关检测、保修等全部工作。甲方(盈德公司)委派**为驻工地代表,乙方(现代公司)委派**为项目经理。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260000元”。2018年5月28日,盈德公司与现代公司又补签订《盈德.***防火门工程制作安装补充合同》,其中约定“承包范围:浠水县盈德***项目防火门工程的制作、供货、运输、装卸、安装、质保、验收等相关验收和相关检测、保修等全部工作。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934555元。”
(三)2018年9月12日,现代公司的项目经理**出具《浠******消防工程施工计划》,其中承诺:“9.消防第三方检测11月10日-15日完毕,25日前拿到检测报告;10.12月1日左右组织消防验收。”**并承诺:“以上节点,按时完成,如未按需求完成,处以5000元/天的罚款。”2019年6月21日,现代公司将盈德***项目消防安装工程移交给盈德公司,双方并签订《消防工程移交书》。浠***公司经验收:“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质量有效证件检查情况:合格,经审核同意后进场用于本工程;2、隐蔽工程等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结果: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3、工程质量总体评价:均符合规范规定,
验收合格”。2019年7月10日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工程现场进行了消防验收,2019年7月16日,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为:“经资料审查及现场抽查测试,认为该工程对初次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复查合格”。
(四)浠***公司在反诉中,向本院申请对《单项工程汇总表》(即浠***公司主张的投标报价清单)未实际施工部分所对应的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武汉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一)未实际主要施工项目如下:1、鉴定人员现场勘查室内消火栓中有106套未安装水枪、水带、盘管,依据消防工程移交书,造价鉴定时实际扣减未安装水带、水枪、盘管36套;2、所有楼中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未安装;3、所有楼栋中模块箱均未安装;4、消防室外电气管线工程电缆井、电缆沟未施工,配管DN100(套管)未安装;5、防火门未安装合计128.52㎡,闭门器未安装合计147只。(二)未实际施工项目造价为343129.61元。其中:1、《盈德***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合同书》未实际施工部分236231.21元;2、《盈德***消防工程补充协议》未实际施工部分22507.20元;3、《盈德***防火门工程制作安装补充合同》未实际施工部分84391.20元”。
(五)浠***.***项目的消防工程按照双方签订的《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合同书》、《盈德.***消防工程合同补充协
议》、以及《盈德.***防火门工程制作安装补充合同》的约定,盈德公司应付现代公司工程总价款为5994555元(4800000元+260000元+934555元),浠***公司实际已支付工程款4285000元(其中消防施工安装工程已支付3405000元,防火门工程已支付880000元)。
本院认为,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如下:1、盈德公司下欠现代公司多少工程款?2、现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1130000元?兹分述如次:
1、盈德公司下欠现代公司多少工程款?
本案中,盈德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盈德***工程项目中的消防工程发包给现代公司,双方所签订的《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合同书》以及两份补充协议,所约定内容未见违法之处,亦无证据证实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盈德公司应付现代公司工程总价款为5994555元(4800000元+260000元+934555元),之后盈德公司支付工程款4285000元(其中消防施工安装工程支付了3405000元,防火门工程支付了880000元)。现代公司按照其投标报价清单上应施工而未施工的工程价款,经本院委托武汉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未实际施工项目造价为343129.61元,该鉴定程序合法,所依据鉴定资料已经质证且结合现场勘查等情况作出,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应扣减该部分工程款,盈德公司还应当支付现代公司工程款1366425.39元(5994555元
-4285000元-343129.61元)。
2、现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1130000元?
2018年9月12日,现代公司的项目经理**出具《浠******消防工程施工计划》,其中承诺:“消防第三方检测11月10日-15日完毕,25日前拿到检测报告,12月1日左右组织消防验收。”**并承诺:“以上节点,按时完成,如未按需求完成,处以5000元/天的罚款。”**作为现代公司盈德***消防工程的项目经理,其出具《浠******消防工程施工计划》是职务行为,对现代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该施工计划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代公司应当按该施工计划按期履约。但现代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才将盈德***项目消防安装工程移交给盈德公司,2019年7月16日消防工程验收合格。现代公司未按承诺的时间组织消防验收,其抗辩是因为整体工程未达到消防竣工验收的条件以及组织消防验收不是现代公司所能够单方组织等原因而导致延误了消防验收,本院对此认为即使现代公司所说的上述理由成立,也并不影响现代公司向盈德公司交付消防工程,但现代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才将盈德***项目消防安装工程移交给盈德公司,故消防工程验收未按**承诺的时间完成,并非是盈德公司所造成,故对现代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消防工程验收时间,现代公司按照承诺的期限延误了226天(2018年12月1日-2019年7月16日),按承诺每天5000元计算,现代公司应支付
违约金1130000元(5000元/天×203天),该违约金未超出工程款的30%,并未明显过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现代公司主张从2019年7月16日消防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现代公司的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5%质保金是否已到支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现代公司对其所承包的消防工程于2019年7月16日验收合格,至今已满两年,故盈德公司应当支付5%的质保金。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盈德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盈德***工程项目中的消防工程发包给现代公司,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代公司交付了工程,盈德公司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按照鉴定意见,扣除现代公司未能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盈德公司应支付现代公司工程款1366425.39元。现代公司未能按照其承诺期限组织消防验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盈德公司支付违约金1130000元。两项相抵,盈德公司还应当支付现代公司236425.39元(1366425.39元-1130000
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浠***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66425.39元及逾期付款的相应利息(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浠***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130000元;
上述二项判项相抵,被告(反诉原告)浠***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应当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6425.39元及逾期付款的相应利息(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止)。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浠***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0218元(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109元,由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23元,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86元,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限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付清。
本案反诉受理费6713元(浠***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56.5元,由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娟人民陪审员江旺明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 筱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