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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南通万部机电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602行审12号
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被申请人:南通万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南东***会9组。
法定代表人:***。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崇市监案(质检)字[2016]1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8月3日向被申请人留置送达了该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崇市监案催字[2017]11-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罚款人民币18000元,并从2016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缴付之日止,以罚款金额1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3%计算的加处罚款。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审查。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崇市监案(质检)字[2016]1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南通万部机电有限公司作出的支付罚款人民币18000元以及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每逾期一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3%计算,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如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