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6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闻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1957年8月3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天行(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5)吉060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春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长春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