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龙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众一门窗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93民初3401号 原告:吉林省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某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门窗公司”)与被告吉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长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门窗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门窗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663元,由原告吉林省某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纳的5663元,退回原告吉林省某门窗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