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吉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4民初4689号 原告:长春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吉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长春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吉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