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某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3民初376号 原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惠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某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某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