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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省XX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603民初575号 原告:福建省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 被告:福建省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X公司)与被告***、福建省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九X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闽0603民初448号判决,九X公司不服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重新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截至2023年2月28日拖欠的钢管租金、整理费用、滞纳金等合计三百三十五万八千三百六十八元零五分(¥3,358,368.05);2、***支付九X公司实现债权费用暂计九万五千零七十八元(¥95,078);3、建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建X公司负担。5、若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建X公司在案涉租赁合同上盖章三枚所确认的案涉担保协议无效,九X公司请求变更以上诉讼请求3为:判决建X公司对***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0日,九X公司与***、建X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向九X公司不定期租赁约定数量的建筑用钢管及配件,用于***所承接的址于XX村“渡头安置房”工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及租金单价、押金、装运费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同时约定因乙方(被告1)违约导致甲方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皆由乙方(被告1)承担,建X公司自愿对***因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外,双方还约定了案涉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九X公司已根据约定向***实际履行了租赁标的物的出租交付义务,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月结租金,且在使用租赁物后仅将部份承租物返还九X公司(具体品名、数量、回收日详见《结算清单》)。经九X公司对账结算,截至2023年2月28日,***结欠九X公司钢管租金及逾期支付滞纳金、租赁物财产损失费、整理费用等金额合计3,358,368.05元(详见《结算清单》),九X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95,078元,综上,现为维护九X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九X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X公司辩称,一、建X公司由始至终都没有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九X公司与建X公司之间不构成担保合同关系。1、从《租赁合同》的抬头和尾部两处看,担保方位置上并未明确打印上建X公司的名称,在担保方处只有***的签名确认,而建X公司公章的位置并不是盖在担保方的位置上。2、在《租赁合同》第六条担保责任中明确记载,担保人处有***的签字,并未有建X公司的盖章,因此建X公司并不是担保人。如果建X公司是作为担保人,应在担保人位置加上建X公司的公司名称,而不是仅仅记载***的名字。3、在《租赁合同》第七条第8点记载,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乙方担保人执壹份,由此可以看出《租赁合同》的担保人只有一个人,如果建X公司也是担保人,那么担保人有两个,就应当有两份合同才对。4、在原审庭审中,为了查明本案租赁合同的形成过程,建X公司申请了***作为证人出庭。在原审庭审时,九X公司、***及证人***三方的陈述均不一致。对于建X公司的公章是如何加盖的这个问题,***陈述的是公章是他后面拿去建X公司找***叫他儿子盖的;九X公司陈述的则是公章是***拿去盖的,不是***拿去盖的;而***陈述的则是他没有拿这份合同去找建X公司盖章,这个章是怎么盖上去的他并不是清楚。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这个公章的加盖过程说法均不一致,且建X公司对于此事也毫不知情,因此,建X公司高度怀疑这枚公章系虚假的。虽然原审时经过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租赁合同》上的印文与鉴定样本中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但建X公司对于这一结论并不认可,建X公司认为该枚印章极有可能是高仿的,只是现有的鉴定技术无法识别出来。另外,原审庭审中,***陈述到盖章原因只是因为九X公司需要有个公司盖章比较放心,所以才去找建X公司盖章,并非是要求建X公司作为担保人而盖章。而证人***也陈述到,他与九X公司及***都是朋友关系,所以才会作为担保人签字。同时明确表示,他与建X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由此可见,由始至终,九X公司都从未与建X公司就***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一事进行过协商。在原审庭审时,根据九X公司的陈述,其是通过***去处理这些事情的,但***明确表示没有与建X公司协商过此事,***在庭审中也表示没有跟建X公司提出过担保一事,也就是说九X公司、***、***三方都没有人与建X公司协商过担保一事。因此,建X公司由始至终都没有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九X公司与建X公司之间根本就不成立担保关系。二、建X公司从来没有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关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在本案中,九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对建X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因此,即使九X公司与建X公司之间构成担保合同关系,该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三、九X公司的诉求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则。九X公司的诉讼请求第3项中要求建X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同时又在诉讼请求第5项中提出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则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建X公司承担过程赔偿责任。九X公司采用假设的方式来提出诉讼请求,完全不符合起诉应该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规则。因为不同的诉求请求会导致双方的争议要点不同,答辩要点也不同。因此,建X公司要求九X公司在起诉时明确说明要建X公司承担的是何种责任。综上所述,九X公司的诉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驳回九X公司对建X公司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9日,九X公司以***、建X公司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截至2021年12月21日拖欠的钢管租金、违约金等合计3,903,919.12元。2.***支付九X公司实现债权费用暂计95,078元。3.建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建X公司负担。在诉讼过程中,九X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立即偿还截至2022年7月拖欠的钢管租金合计2,008,551.33元。2.***支付九X公司实现债权费用暂计95,078元。3.建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建X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0日,九X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作为承租方(乙方)、***作为担保方(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出租给乙方钢管用于施工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的品名、数量、日租金、丢失损坏赔偿、押金、使用地点、装车费。1.使用地点;XX村。2.工程名称:渡头安置房……第二条、租赁物的交付与归还……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收到租赁物前,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向甲方交纳押金,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租赁物,如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该押金将在乙方返还租金物时抵扣最后一期租金,剩余押金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第四条、租期、租金的结算与支付1.所有租赁物三个月起租,不满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到期乙方未及时退回租赁物,甲方将视为乙方仍在使用,合同也随之顺延并有效。2.租金每月按实际租借数量(以甲方发货单数量、时间为准)结算一次,乙方应于每月10号前支付上月租金(此租金不含税收)。一经双方结算确认的租金即转化为特定的债权债务,甲方有权随时按要求乙方支付,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9约金……第五条、违约责任……2.甲方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亦不得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质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即支付租赁物总价格20%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押金……4.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保函费等)皆由乙方承担……第六条、担保责任……担保人:***身份证号:341204198009××××……第七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即使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在乙方为归还租赁物及结清所有款项(含滞纳金及违约金等)前,各方仍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丙方的相关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可以提前五日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按约定向九X公司交纳押金200000元。九X公司在《租赁合同》的第1页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出租给乙方钢管用于施工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的品名、数量、日租金、丢失损坏赔偿、押金、使用地点、装车费”处盖“福建省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在第5页的***签名落款处的右方盖“福建省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在第1页至第5页右边骑缝处该“福建省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2022年6月26日,经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5月31日,***结欠九X公司租金1922344.16元。嗣后,经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7月31日,***结欠福建省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008551.33元。另查明,九X公司与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双方同意本次代理费采用“固定总价、风险包干”,一审、二审(若有)和申请执行(若有)全部阶段的律师费按一审标准计算为95078元,若有发生二审和执行的,律师费不再增加等内容。 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建X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申请对上述合同中加盖的其公司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5月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上述合同中三处加盖的建X公司印章与建X公司的样本公章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等内容。九X公司、***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建X公司认为合同上的印章未非其公司公章,于2022年5月17日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未予准许。 另查明,九X公司为提起该案诉讼与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双方同意本次代理费采用“固定总价、风险包干”,一审、二审(若有)和申请执行(若有)全部阶段的律师费按一审标准计算为95,078元,若有发生二审和执行的,律师费不再增加等内容。 原审判决认为,九X公司与***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合同内容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签订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九X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将案涉租赁物交给***使用,***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关于九X公司要求***偿还截至2022年7月拖欠的租金2008551.33元的诉讼请求,因***对该拖欠的租金金额无异议、***未按合同约定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租金,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九X公司要求***支付其实现债权费用95078元的诉讼请求,因《租赁合同》约定***违约导致九X公司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九X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承担,在本案中***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且九X公司主张偿还的租金达2008551.33元,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主张押金应在本案的租金中抵扣掉,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未违反本合同约定,该押金将在***返还租赁物时抵扣最后一期租金,即押金200000元应在最后一期租金中抵扣。经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7月31日***尚欠九X公司钢管数量86926.5米、顶托500个未返还,双方至今未结算最后一期的租金。故本院对***的主张不予支持。九X公司认为建X公司自愿对***因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要求建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租赁合同》记载,本案的担保人系***,建X公司并未在担保人处盖章,建X公司并未对本案债务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九X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九X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7月拖欠的租金2008551.33元;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九X公司支付其因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95078元;三、驳回九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29.03元,由***负担。 九X公司不服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建X公司未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2)闽06民终357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重新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3月20日,九X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作为承租方(乙方)、***作为担保方(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出租给乙方钢管用于施工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的品名、数量、日租金、丢失损坏赔偿、押金、使用地点、装车费。1.使用地点;XX村。2.工程名称:渡头安置房……第二条、租赁物的交付与归还……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收到租赁物前,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向甲方交纳押金,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租赁物,如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该押金将在乙方返还租金物时抵扣最后一期租金,剩余押金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第四条、租期、租金的结算与支付1.所有租赁物三个月起租,不满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到期乙方未及时退回租赁物,甲方将视为乙方仍在使用,合同也随之顺延并有效。2.租金每月按实际租借数量(以甲方发货单数量、时间为准)结算一次,乙方应于每月10号前支付上月租金(此租金不含税收)。一经双方结算确认的租金即转化为特定的债权债务,甲方有权随时按要求乙方支付,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10约金……第五条、违约责任……2.甲方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亦不得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质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即支付租赁物总价格20%的违约金;且不予退还押金……4.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保函费等)皆由乙方承担……第六条、担保责任……担保人:***身份证号:341204198009××××……第七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即使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在乙方为归还租赁物及结清所有款项(含滞纳金及违约金等)前,各方仍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丙方的相关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可以提前五日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等内容。九X公司在合同甲方处盖其公司公章,《租赁合同》的第1页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出租给乙方钢管用于施工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的品名、数量、日租金、丢失损坏赔偿、押金、使用地点、装车费”处盖有“福建省XX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合同第5页的丙方***签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签约时间、签订地点处盖有“福建省XX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合同第1页至第5页右边骑缝处盖有“福建省XX建设有限公司”印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约向九X公司交纳押金20万元,九X公司陆续向***交付租赁物,***先后多次向九X公司支付了部分租金。后九X公司经核算,出具结算清单一份,载明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5月31日,***结欠九X公司租金、管理费用等合计1,922,344.16元,***于2022年6月26日在结算清单尾部签名确认。此后,九X公司又出具结算清单一份,载明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7月31日,***结欠租金、管理费用等合计2,008,551.33元。后九X公司再次出具结算清单一份,载明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3年2月28日,***结欠租金、管理费用和滞纳金合计3,358,368.05元。九X公司在后两份结算清单中加盖公司印章,***未在后两份结算清单上签名。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九X公司与***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签订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九X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将案涉租赁物交给***使用,***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规定,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九X公司、建X公司的举证、质证及法庭陈述予以确认。 九X公司要求***立即偿还截至2023年2月28日拖欠的租金、整理费用、滞纳金等合计3,358,368.05元,因***对九X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未提出抗辩,且***对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结欠九X公司租金、整理费用等欠款的计算方法、金额予以确认,而2022年5月31日之后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拖欠的租金、整理费用金额的计算是对上述结算清单的延续,滞纳金金额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故对九X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九X公司要求***支付其实现债权费用95,078元,因《租赁合同》约定***违约导致、九X公司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九X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承担,在本案中***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且九X公司主张偿还的租金达3,358,368.05元,故对九X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建X公司应否对***因履行案涉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建X公司应否对***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关于问题1。九X公司认为建X公司自愿对***因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要求建X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建X公司认为本案的担保人系***,建X公司未在担保人处盖章,建X公司并未对本案债务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建X公司并不是自愿对***因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建X公司在案涉合同中保证人处及其他两处盖公章,可认定其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成立,但其提供担保时未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其为***提供担保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规定,建X公司无需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九X公司要求建X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建X公司认为案涉为担保合同无效的辩解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解乏理,不予采纳。 关于问题2。本案中,虽然案涉担保合同无效,但建X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即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九X公司在建X公司提供担保时就担保是否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也是案涉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建X公司为***提供的担保,***未了解建X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是否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存在一定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规定,可确定建X公司承担***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三分之一的过错赔偿责任。九X公司要求建X公司对***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承担全部过错赔偿责任不当,不予全部支持,建X公司认为其无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辩解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2月28日止的租金、整理费用、滞纳金等合计3,358,368.05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其因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95,078元; 三、福建省XX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三分之一的过错赔偿责任; 四、驳回福建省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29.03元,由***负担,***不能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福建省XX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三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 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