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强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028民初262号 原告:安徽强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6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路345号香榭.后527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八一中路阳光丽景2栋6单元501室。 负责人:***。 原告安徽强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强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强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强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安徽强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