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保509号
申请人:***,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伍贻清,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叶勇斌,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仙街道骆仙路345号香榭大厦后527房。
法定代表人:龙始雄。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伍贻清、叶勇斌、***、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21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220620498202200××××,作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伍贻清、叶勇斌、***、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21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021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均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曾 登
代理书记员 周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