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7民初452号
原告:湖南永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东侧村二组(付玉凤房屋)。
法定代表人:彭国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先俊,男,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代理权限:代签相关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等权利,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标的款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松,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毛俊镇尚屏村(周少云的房屋)。
负责人:曾凡文,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男,系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起诉及一般代理的权限)。
被告: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路345号香榭.后527房。
法定代表人:龙始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彬,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起诉及一般代理的权限)。
原告湖南永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永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永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66元,依法减半收取9583元,由原告湖南永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欧日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雷松利
书 记 员 钟 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