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1226执保119号
申请人:麻阳万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申请人麻阳万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麻阳万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2025)湘1226民初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共计***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现本院认为申请人麻阳万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共计***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