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22民初946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修山镇修山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