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1民初808号
申请人:沧州鑫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经济开发区京南科技示范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081302456T。
被申请人:泊头市正和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泊镇肖杜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7KYYG2H。
原告沧州鑫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市正和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鑫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泊头市正和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3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泊头市正和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3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