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鑫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沧州鑫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923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鑫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经济开发区京南科技示范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08130245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川山坪镇玉麓村,组织机构代码:329456441。 沧州鑫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2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6000元,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沧州鑫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报告财产情况,但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登记机构、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发出协查通知进行传统查询,查询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查询到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通过对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居住地周边群众的走访和调查,未能查找到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沧州鑫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沧州鑫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汨罗市麓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