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30民初6494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盱眙支行,住所地盱眙县盱城**墩**路**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江苏元明装饰工程有限,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青年路**号**号楼**室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盱眙支行、江苏元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