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民银行盱眙支行、江苏元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30民初6494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盱眙支行,住所地盱眙县盱城**墩**路**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江苏元明装饰工程有限,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青年路**号**号楼**室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盱眙支行、江苏元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