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普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大旗聚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4656号
原告:张主友,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琼,四川元绪(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四川元绪(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普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12层13号。
法定代表人:闫晓星。
被告:成都大旗聚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城大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
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国贸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申屠志明。
原告张主友与被告四川普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大旗聚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主友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主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主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5元,由原告张主友负担。
审判员  兰莉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