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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02民初1783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监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贾某、被告某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其名下位于某项目某室不动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配合办理相应过户手续,抵偿被告欠付原告的7744497.3元的工程款、材料费或租赁费;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顶丝/丝管,钢管套筒/手榴弹,钢架板,钢网片,工字钢,插扣,方某,垫路钢板,方柱扣,梁某等物资,用于被告承建的位于西安市东五路以南,顺城东路以西,尚爱路以东,东二路以北的某盛坊项目,计划租期自2023年8月20日至2024年6月13日,合同还约定的租赁物质量要求,租金标准,租金结算方式,进退场方式及报停,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根据合同第6.3条的约定,以及原告与被告、案外人贾某、***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某丙公司抵给原告的某项目某室房产作价7744497.3元抵给原告,抵冲原告与被告之间租赁合同款项。但在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定与原告指定人员签订《抵房协议书》将抵债房屋抵至原告指定人员名下,也未按约定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诉讼请求,同意将某室不动产过户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由法院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3年7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载明原告(分包人),被告(承包人),载明鉴于某戊公司与承包人已经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某项目EPC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分包工程名称某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地块1-4脚手架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工程地点西安市新城区某项目,承包范围为某项目地块1-4脚手架专业分包工程,全部外墙及公共部位等(即工程模板支撑架以外)脚手架的搭设、拆除、维护、加固等所需全部工作内容,林建房屋的周边防护、工程施工防护棚等的搭设、拆除、维护、加固等所需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达到合同公告期、合格质量标准、西安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所采取的一切现场措施;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1980000元,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款,其中除税金额为1922330.10元,增值税57669.9元,税率为3%。 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条款》,载明原告(分包人、乙方)、被告(承包人、甲方),其中关于项目工程概况及合同借款的约定同上述合同;本合同第6条约定工程款支付、结算,本工程无预付款,具体进度款付款方式约定为本工程款乙方承诺垫资施工到主体结构封顶;甲乙双方用某的商铺(6#10102,328.63M2房屋总价7744497.3元)乙方应付甲方房款于本项目甲方应付乙方款项进行等额冲抵。结构封顶前,除冲抵款项外,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款项。如结构封顶时,乙方完成工程量,材料费或租赁费不足7744497.30元的,差额部分乙方于结构封顶后10日内现金补足给甲方,乙方交纳的1429606.68元履约保证金无违约扣除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金转为补足房款,不再退还。如结构封顶前乙方完成工程量,材料费或租赁费超过6314890.62元,且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违约扣除的情况下,乙方向甲方交纳的1429606.68元履约保证金转为房款,乙方供应超过6314890.62元的部分,按如下方式支付:结构封顶后6个月内,甲方累计付款至租赁费的80%;工程完工结算后6个月内,甲方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质量保证金3%在质保期满后90天内付清。乙方以工程量,材料费或租赁费等冲抵的房款视为甲方给乙方的已付款。乙方以拉近某盛坊项目施工的乙方物资(属于乙方产权所有)按市场价乘以70%计算金额全部抵押给甲方,作为支付抵扣房款的保障。如甲方应付乙方无争议金额不足抵扣房款金额的,甲方有全部直接处置现场材料以弥补乙方欠付甲方金额,如果施工中乙方因资金等原因影响施工进度及质量,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023年7月,原、被告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载明原告(出租方、乙方),被告(承租方、甲方),工程名称某盛坊项目,工程地点某,租赁周转材料为钢管、扣件、顶丝/丝杆等;加护租期自2023年8月20日至2024年6月13日止,此租赁期限仅作参考,租金结算以租赁物实际租用的时间为准;本合同预估金额为6623001.6元,最终租费按实际租用数量和实际租赁期限计算。合同第6.3条租金结算方式约定,租赁时间按照每次货物实际进退场数量及时间由甲乙双方统计签认,每月累加结算。所有租赁物全部退场后30天内进行最终直接算。6.4条租赁支付方式及时间约定同补充协议约定。 2022年12月28日,原告因案涉工程向被告缴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24年6月30日,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共产生材料租赁费用6405371.32元、2400693.59元。 2022年10月29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案外人贾某(丙方)、案外人***(丁方),签订《协议书》。载明:1、甲方与乙方就某盛坊项目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多份合同,乙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甲乙双方就某盛坊项目签订的分包或材料租赁、供应、服务等合同以下统称“分包合同”,甲方因上述合同应付乙方款项统称“工程款/租赁费/材料费”。2、2022年1月25日某丁公司与甲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经其开发建设的某室房产作家7744497.3元,折抵应付甲方工程款,乙方拟受让购买该这地房产,并与某己公司、甲方共同签订《抵房协议书》,乙方指定丁方为购买人、与某丁公司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3、丙方系乙方实际控制人、丙丁方系夫妻关系,名下有数套房屋,为保障各方权利,经友好协商,就折抵房屋及担保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购买某庚公司折抵给甲方的某室房产,房屋价格7744497.3元,乙方应付甲方7744497.3元。二、本协议签订且乙方、丙方、丁方完成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事项后,甲乙方与某丁公司就折抵房屋签订《抵房协议书》,乙方指定丁方为购房人,与某丁公司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抵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即为丁方已取得折抵房屋权利。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乙方以某盛坊项目分包合同项下实际产生的无争议的工程款/租赁费/材料费冲抵应付甲方款项,不足部分乙方现金补足。冲抵时间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付款时间执行,至7744497.30元全部冲抵完成后,甲方按分包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后续费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分包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解除、失效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自分包合同终止、解除、失效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之日起10日内,乙方将不足冲抵部分的款项支付给甲方。如其他项目甲方对乙方存在应付款,亦可以其他项目应付款冲抵房款。四、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某盛坊项目仍未开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现金给付。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五、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就本协议及《分包合同》的履约向甲方支付1429606.68元履约保证金,其中100万元以货币资金支付,另外429606.68元以甲方大荔一期项目应付乙方分包款429606.68元冲抵。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且不退还,在达到本协议约定条件时转为房款。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不足冲抵乙方应付甲方房款的部分,甲方有权直接用履约保证金(如有扣除情况,则为扣除违约责任后的剩余保证金)冲抵。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当甲方应付乙方款项达到6314890.62元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房款,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房款冲抵完成后的甲方应付款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六、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视为甲方大荔一期项目应付乙方分包款429606.68元已支付完毕,该款项转为本协议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等额发票。七、丙方、丁方以其名下资产及其未来取得的财产为乙方履行本协议及分包合同向甲方提供担保。被担保债权为本金7744497.30元与本协议约定的利息、违约金、逾期罚息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八、丁方取得折抵房屋所有权后5个工作日内,将折抵房屋抵押给甲方,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丁方未按期办理抵押登记的,视为乙方、丁方违约,乙方、丁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429606.68元,甲方有权直接扣除1429606.68元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房款,并向丙丁方主张担保责任。九、乙方、丙方、丁方怠于行使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乙丙丁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按期支付款项或补足差额等,均视为乙丙丁方违约,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429606.68元,同时乙方应付甲方款项自丁方与某丁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2倍向甲方支付利息。甲方也有权处理乙丙丁名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房屋、乙方现场周转材料等,甲方就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乙方、丙方、丁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视为乙方违约。十二、乙方及丁方应于2023年1月10日前办理完折抵房屋过户手续,如因乙方、丙方、丁方原因未在上述日期内办理完过户手续,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庭审中,原告称案涉工程已经停工两年多,原告未退场,实际产生的材料费、工程款已经超过抵房协议中的金额。被告称案涉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同意将房屋抵给原告;双方先干活后签署合同,先签订的抵房协议,后签订的上述三份合同。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条款》、《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依约开展施工、交付租赁物,被告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现原告主张将被告名下位于某室不动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配合办理相应过户手续,抵偿被告欠付原告的7744497.3元的工程款、材料费、租赁费,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费用,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某甲公司办理某室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某甲公司名下; 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11.48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