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5执541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5民初38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案件款738465.4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7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2024月3月27日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5执54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