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727民初95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