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城市万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17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城市万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城市万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2023)陕05民终26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韩城市万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支付办法:从2019年10月24日起以34100108.7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韩城市万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支付办法:从2019年10月24日起以34100108.7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78236.5元由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818元,由韩城市万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4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09元,由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379元,由韩城市万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183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韩城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韩城市万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4日至2024年6月15日)资金占用费及案件受理费总计21726542.3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因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涉及执行案件,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被执行人所开发的“大韩国际城”01-02号楼盘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置。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7、本院通过谈话及短信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