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1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2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