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紫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15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主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36442。

法定代表人邹振惠。

被执行人:深圳市紫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富民广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865646327。

法定代表人:周必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紫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紫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000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殷万江

审 判 员  杨瑞虹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