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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众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12民初9265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4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64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