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1328号
原告: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6054464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第三人:凤阳安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长安街名都帝景5幢商业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OXKM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凤阳安泰地产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87元,减半收取计11,093.5元,由原告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