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303民初6508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法人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4元,减半收取2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严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