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303民初382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撒拉族,住青海省巡化撒拉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某,湖北某某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1995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某,湖北某某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计取1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