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9778号 原告: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广齐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9705844X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银杏路南侧源路东侧、魏武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9173690R。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司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后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