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902号 原告: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广齐城市广场1楼1701、1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9705844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银杏路南侧、百合路北侧、道源路东侧、魏武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91736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