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民终1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魏武大道与杜仲路交汇处天兴大厦3栋506室。
负责人:李金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梦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漆园路以东、合欢路以南、茴香路以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梦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9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97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均由安徽迅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