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1490号
原告:***,男,194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李某、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