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91民初1367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5)鲁0191民初13671号案件具有关联性,宜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鲁0191民初1367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