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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91民初1367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5)鲁0191民初13671号案件具有关联性,宜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鲁0191民初1367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