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莱州市华源石材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民终2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东都国际广场1、2号楼2-7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华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莱州市夏邱镇留驾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路响村119号。 原审第三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华源石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4)鲁0683民初8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