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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建某有限公司、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817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告: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告:温某某,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李某某,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建某有限公司、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温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