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4285号
原告:海南多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海大道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RDD2J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21楼,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61677079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多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海南多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也不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多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