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4执56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某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本院在执行中建某乙装饰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沪仲案字第3461号国内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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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