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天建华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宝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9267号 原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建华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华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建华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建华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11元,由原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