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3民初270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碧云·龙庭汇景3号楼第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592093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