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增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322民初7547号 原告:湖南省增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枫林街道五里亭社区第六村民小组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早元街和娄星南路交叉口西北角千里红家具博览中心公寓楼0001栋第23层2311-23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南省增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省增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增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湖南省增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适用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